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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桂民三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练文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练文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三初字第18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000283426。法定代表人:何国光。委托代理人:黎秀丽,是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练文勇,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031。委托代理人:纪婷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被告的配偶。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练文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1月22日,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