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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晓华、张黄芳与严小江、丁翠琴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小江,张晓华,张黄芳,丁翠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00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小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黄芳。原审被告:丁翠琴。上诉人严小江为与被上诉人张晓华、张黄芳,原审被告丁翠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横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小江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严小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严小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上诉人严小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骆 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