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晓华、张黄芳与严小江、丁翠琴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小江,张晓华,张黄芳,丁翠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00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小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黄芳。原审被告:丁翠琴。上诉人严小江为与被上诉人张晓华、张黄芳,原审被告丁翠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横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小江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严小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严小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上诉人严小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骆 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