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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0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亚平与保定市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晓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平,保定市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晓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180号原告王亚平,女,住保定市。被告保定市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商金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明晓,男,住保定市。原告王亚平与被告保定市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晓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为维护当事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 判 长  韩志刚审 判 员  闫 峰人民陪审员  任雪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