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0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亚平与保定市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晓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平,保定市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晓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180号原告王亚平,女,住保定市。被告保定市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商金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明晓,男,住保定市。原告王亚平与被告保定市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晓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为维护当事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 判 长 韩志刚审 判 员 闫 峰人民陪审员 任雪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