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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4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酒建平申请执行何群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804执32号何群江:你(单位)与酒建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01日作出的(2015)马民小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酒建平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酒建平支付欠款0.8497万元。二、向酒建平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0(或者迟延履行金)元。三、负担案件受理费0元,其他诉讼费用0元;申请执行费50元。逾期不履行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