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十堰栋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十堰市高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栋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十堰市高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37号申请执行人十堰栋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路11号。法定代表人汤显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市高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台湾路2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74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被告十堰市高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前支付原告十堰栋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2016年2月8日前支付2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十堰市高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5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柏 韧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明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