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科建建材经营部与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科建建材经营部,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科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6440元及逾期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杰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书记员 傅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