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高××与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000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上诉人高××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9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琳代理审判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郭小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琳超速 录 员 王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