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华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字第464号原告华某,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唐某,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华某负担。审判员 刘仕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青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