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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华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字第464号原告华某,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唐某,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华某负担。审判员  刘仕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青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