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4执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刘敏德与杜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德,杜霞,韩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4执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敏德,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杜霞,女,55岁,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韩青华,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执行刘敏德与杜霞、韩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5)额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霞同意用其工资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霞的个人工资至申请执行标的履行完毕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长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志勇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