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王晓雅与李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雅,李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868号原告:王晓雅。委托代理人:李昌娥,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敢。原告王晓雅与被告李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李敢归还原告借款14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1月8日,2014年10月16日,被告李敢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40000元,两次借款被告李敢均出具了一份借条给原告,在借条中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亦未约定利息。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李敢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王晓雅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从2015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李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李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梅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