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民办东方外国语学校诉刘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特5号申请人上海民办东方外国语学校。法定代表人沈介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敕赫,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洪。申请人上海民办东方外国语学校与被申请人刘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上海民办东方外国语学校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7945号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民办东方外国语学校要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上海民办东方外国语学校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申请人上海民办东方外国语学校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顾慧萍代理审判员 成 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