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4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冯文林与陈洋、王文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林,陈洋,王文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4民初227号原告冯文林,男,汉族,个体,住方正县方正镇。被告陈洋,男,汉族,农民,住方正县宝兴乡。被告王文丽,女,汉族,农民,住方正县宝兴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林与被告陈洋、王文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在庭外达成调解意见,原告冯文林于2016年0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林对被告陈洋、王文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冯文林负担。审判员 张庆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