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刑更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111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111号罪犯张智远,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汕陆法刑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智远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张智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智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9月24日,共获嘉奖19次;2014年9月、2015年3月、9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智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智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六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晓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