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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恒贵、秦元新与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良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256号张恒贵、秦元新:你二人与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良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的(2013)抚民二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秦元新偿还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良信用社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恒贵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案件受理费462.50元,由被执行人秦元新承担;申请执行费575.00元,由被执行人秦元新、张恒贵承担。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松江河支行户名:抚松县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