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行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章小马诉泾县工伤基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小马,泾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泾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泾行初字第00033号原告:章小马,男。委托代理人:翟鹏飞,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星星,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泾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政务中心*楼。法定代表人:左晓宁,主任。第三人:泾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泾县泾川镇桃花潭西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48635479-9。法定代表人:章海清,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林林,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章小马诉被告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小马于2016年1月22日以被告已受理其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小马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小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友葆人民陪审员 张金林人民陪审员 马枝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 琴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