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慈执民字第65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未珍与陈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未珍,陈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甬慈执民字第6590-2号申请执行人:李未珍。委托代理人:徐鹏翀,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建强。本院在执行李未珍与陈建强(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73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现被执行人陈建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5000元及相应利息;另上述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诉讼费275元,执行费2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5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