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郑金灶与廖金顺、廖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灶,廖金顺,廖国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732号原告郑金灶。委托代理人李伯奎、葛玉霜,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金顺。被告廖国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灶诉被告廖金顺、廖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账户存款4254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原告郑金灶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房屋、担保人郑建华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房屋、担保人蒋燕琼、郑金水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房屋、担保人郑金水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房屋、担保人郑佳德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房屋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廖金顺、廖国利银行存款4254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郑金灶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房屋的产籍。三、查封担保人郑建华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房屋的产籍。四、查封担保人蒋燕琼、郑金水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房屋的产籍。五、查封担保人郑金水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房屋的产籍。六、查封担保人郑佳德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房屋的产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红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晓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