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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4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桂芬与王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芬,牛爱兰,牛爱芳,牛克杰,王冲,尚慎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452-1号原告:王桂芬,淄博市周村区居民。原告:牛爱兰,淄博市周村区居民。原告:牛爱芳,淄博市周村区居民。原告:牛克杰,淄博市周村区居民。被告:王冲,淄博市周村区居民。被告:尚慎永,淄博市周村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芬、牛爱兰、牛爱芳、牛克杰与被告王冲、尚慎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242082.4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冲、尚慎永在各银行账��内存款242082.42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