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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4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吕秀枝、王开禄与王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秀枝,王开禄,王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4民初81号原告:吕秀枝,女,194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开禄,男,194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罗桂林,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冬,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秀枝、王开禄诉被告王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秀枝、王开禄在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秀枝、王开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秀枝、王开禄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