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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8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肖文与江西富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江西富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8民初3号原告肖文,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万安县委办公室干部,住万安县。委托代理人谢水云,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富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遂川县泉江镇工农兵大道38号,组织机构代码67497041-7。法定代表人王玉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文诉被告江西富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6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文负担。审判员  方文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金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