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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孔宪文与张义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宪文,张义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2号原告:孔宪文,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张义贵,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宪文诉被告张义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宪文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孔宪文负担。审判员  季玲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远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