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镶执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斌与吕志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C}镶黄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镶执字第141-1号申请执行人:李斌,男,汉族,现住镶黄旗。被执行人:吕志勇,男,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镶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吕志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4000元执行款以及50元执行费,共计4050元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志勇在呼和浩特兴安南路光大银行支行的银行存款405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额日德木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吉木 斯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