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法执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勾宝存诉被执行人河北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勾宝存,河北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法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勾宝存,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保定南市区铁面将军庙*栋*单元***室。被执行人:河北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校法定代表人:李时良校长申请人勾宝存诉被执行人河北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涿民初字第2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校名下位于涿州市范阳东路路南土地,所有权证号为涿国用(2010更)第06-108号。查封期间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或设定其它有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长君执行员 :牛志伟执行员 :李建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王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