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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与河南崇鹏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新起起重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河南崇鹏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新起起重机有限公司,河南中辉起重机有限公司,李国兴,王瑞平,李国喜,李崇,徐振芳,孙建辉,李慧玲,孙建忠,高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98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住所地长垣县蒲西区。负责人杨新江,支行行长。被告河南崇鹏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法定代表人李国兴。被告新起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法定代表人李崇。被告河南中辉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法定代表人孙建辉被告李国兴。被告王瑞平,女,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被告李国喜,男,汉族,1964年4月14日出生。被告李崇。被告徐振芳,男,汉族,1953年11月02日出生。被告孙建辉。被告李慧玲,女,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孙建忠,男,汉族,1976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高炎,女,汉族,系孙建忠配偶。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诉被告河南崇鹏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新起起重机有限公司、河南中辉起重机有限公司、李国兴、王瑞平、李国喜、李崇、徐振芳、孙建辉、李慧玲、孙建忠、高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原银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河南崇鹏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新起起重机有限公司、河南中辉起重机有限公司、李国兴、王瑞平、李国喜、李崇、徐振芳、孙建辉、李慧玲、孙建忠、高炎6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原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南崇鹏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新起起重机有限公司、河南中辉起重机有限公司、李国兴、王瑞平、李国喜、李崇、徐振芳、孙建辉、李慧玲、孙建忠、高炎的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杜相禹审判员  张艳玲审判员  曹国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