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2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方某某诉熊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252号原告:方某某,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丁向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某,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正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中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有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