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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成先喜申请执行桐梓县桐鑫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先喜,桐梓县桐鑫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2执21号申请执行人成先喜,男,1964年7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执行人桐梓县桐鑫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29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桐梓县桐鑫煤业有限公司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梓县桐鑫煤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桐梓县桐鑫煤业有限公司在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账户上有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桐梓县桐鑫煤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8128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