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朱桂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朱桂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1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北路473号。负责人杜朝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恩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个人业务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荣青,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个人业务部客户经理。被告朱桂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告朱桂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以被告朱桂海已将贷记卡所欠本息全部还清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自愿撤回与被告朱桂海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郭海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洪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