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董运喜与董艳峰、陈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运喜,董艳峰,陈俊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267号原告董运喜。被告董艳峰。被告陈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运喜与被告董艳峰、陈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董艳峰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原告要求退回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运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退回原告董运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海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