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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董运喜与董艳峰、陈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运喜,董艳峰,陈俊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267号原告董运喜。被告董艳峰。被告陈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运喜与被告董艳峰、陈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董艳峰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原告要求退回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运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退回原告董运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海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