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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陈凯申请执行郭德胜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凯,郭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41号申请执行人:陈凯,男,汉族,1979年10月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郭德胜,男,汉族,1970年5月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申请执行人陈凯与被执行人郭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永龙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洪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