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陈凯申请执行郭德胜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凯,郭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41号申请执行人:陈凯,男,汉族,1979年10月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郭德胜,男,汉族,1970年5月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申请执行人陈凯与被执行人郭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永龙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洪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