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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张明法、莱芜市大王庄镇黄鹭湾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强,张明法,莱芜市大王庄镇黄鹭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436号原告:张国强。被告:张明法。被告:莱芜市大王庄镇黄鹭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明富。系莱芜市大王庄镇黄鹭湾村村民委员会村主任。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强撤回对被告张明法、莱芜市大王庄镇黄鹭湾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强负担。审判员  亓民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