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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2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定州市南城区办事处与张全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州市南城区办事处,张全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866号原告定州市南城区办事处,住所地定州市南城区建设街。法定代表人陈凯,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卢鑫,该办事处财政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李永彬,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全兵,男,67岁,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市南城区办事处与被告张全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定州市南城区办事处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州市南城区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安丽萍审判员  侯月涛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