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福清与陈茶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福清,陈茶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林福清,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被执行人陈茶叶,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申请执行人林福清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茶叶付还欠款人民币55587.5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房管、土地、工商、车辆、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梁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