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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宝发金属器材有限公司、顾涛等担保追偿权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宝发钢铁有限公司,顾小芳,顾涛,严荣梅,泰州市宝发金属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46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鼓楼区燕江路35幢7号。法定代表人徐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仇连明,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俊华,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宝发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凤凰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顾涛。被执行人顾小芳,女,汉族,1983年10月12日生。被执行人顾涛。被执行人严荣梅,女,汉族,1974年6月23日生。被执行人泰州市宝发金属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镇城北村。法定代表人顾涛。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宝发钢铁有限公司、顾小芳、顾涛、严荣梅、泰州市宝发金属器材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下商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88342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泰州宝发金属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28000元整,扣划被执行人严荣梅7199.39元,上述款项均已转交申请人。自2016年2月起扣留严荣梅在泰州农村商业银行除每月保留1500元生活费外全部工资收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严荣梅、顾涛名下位于泰州市美好上郡34-乙-XXX室房屋产权,现该房屋已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拍卖,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查封被执行人严荣梅、顾涛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盛和花园113幢XXX室房屋产权,轮候查封泰州市同济家园6幢XXX室房屋产权。查封被执行人顾小芳名下位于本市六合区大厂晓山路106号开阳苑13幢XX、XX室、106号2单元XXX。现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下商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李建生执行员  管 峰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