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法执字第12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全兴与信刚、杨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兴,信刚,杨方,杨善文,张永,朱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1262-3号申请执行人李全兴,农民。被执行人信刚,个体。被执行人杨方,个体,系被执行人信刚之妻。被执行人杨善文,无业,系被执行人信刚之岳父。被执行人张永,教师。被执行人朱风海,教师。本院作出的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5)坊峡民初字第84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信刚、杨方、杨善文、张永、朱风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方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方享有所有权的、位于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宝通街14129号天润·佳湖新城1号楼1-201室(权证:潍房权证奎文字第号,面积:112.58㎡)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月日至2019年1月日;三、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杨方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期限届满查封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世平审 判 员 于志明人民陪审员 赵学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辛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