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20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中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中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067-1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负责人:林显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温州中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李绍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特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中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温州中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交出担保财产;二、交出担保财产权利凭证;三、腾空担保房产;四、其他配合处置义务。五、负担本案诉讼费195962元,申请执行费100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温州中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温州中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温州中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名下的苍南县龙港镇龙洲东路北块(新美洲村),但该地块处置需要较长时间。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地块已被查封,但处置需要较长时间,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温州中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地块已被查封,但处置需要较长时间,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发现被执行人温州中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0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步群审 判 员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