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55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秀丽申请执行杨荣宽、罗军、鄂尔多斯市金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丽,杨荣宽,罗军,鄂尔多斯市金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575-2号申请执行人王秀丽,女,汉族,1970年9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杨荣宽,男,汉族,1968年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罗军,男,汉族,1970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王秀丽与被执行人杨荣宽、罗军、鄂尔多斯市金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7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荣宽在中国建设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荣宽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少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尚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