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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21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58号原告:陈某甲,女,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041。被告:陈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4301。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19日按农村习俗摆酒举行婚礼,至今没有补办登记手续,两人是事实婚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陈文祥,于××××年××月××日生育二子陈某丙,于××××年××月××日生育三女陈某丁。双方没有共同的财产、债权与债务。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且被告性格暴躁,经常赌博,没有抚养子女,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据此,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从××××年××月份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的规定,因原告在××××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时年龄未满20周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的结婚要件的规定,故原、被告双方仅属同居关系,不能按事实婚姻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认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从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