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良基、李全会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基,李全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63号申请执行人李良基,男,200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李全会,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李良基申请执行李全会人格权一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攀民终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良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556元,执行费: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良基和被执行人李全会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良基同意被执行人每月支付800元直到付清完毕,申请执行人李良基表示同意本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攀民终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还款计划还款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丁一执行员 尹 评执行员 陈 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雯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