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后法执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永杰、华玉秋申请蒲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吉,华玉秋,蒲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458号申请人李永吉,男,40岁,汉族,农民,住科左后旗。申请人华玉秋,女,38岁,汉族,农民,住同上。被执行人蒲坤,男,36岁,汉族,农民,住同上。本院执行李永吉、华玉秋申请蒲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7月23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放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斯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