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2015)1695号王学银与田运峰返还原物案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银,田运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695号原告王学银,男,1962年7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毛振国,叶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被告田运峰,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银诉被告田运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银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学银负担。审 判 长 王增燕审 判 员 刘振涛人民陪审员 李延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佳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