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3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苍南县龙港正者印业有限公司、温州市金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苍南县龙港正者印业有限公司,温州市金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立盛印业有限公司,方文法,鲍晓静,李金花,宋慕俊,温正者,林满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335-1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责人:林显斌。被执行人苍南县龙港正者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正者。被执行人温州市金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花。被执行人浙江立盛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文法。被执行人方文���。被执行人鲍晓静。被执行人李金花。被执行人宋慕俊。被执行人温正者。被执行人林满雪。关于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苍南县龙港正者印业有限公司、温州市金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立盛印业有限公司、方文法、鲍晓静、李金花、宋慕俊、温正者、林满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宋慕俊名下有牌号为浙C×××××(车辆识别号:LVBV3JBB4BE107904)福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方文法名下有牌号为浙C×××××(车辆识别号:LVGBE42K86G005525)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均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1月14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6年1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76027.88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宋慕俊、方文法名下的车辆均已被本案依法查封,目前车辆下落不明,实物无法进行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3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陈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