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胡国军、徐惠跃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军,徐惠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2175号申请执行人胡国军被执行人徐惠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武王商初字第0009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惠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惠跃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惠跃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惠跃(证件号码:)在浙江民泰银行的18×××15的存款人民币574378.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饶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