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4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4刑初19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无业。2015年8月21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5)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乔增宁、代理检察员韩龙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使用其哥哥张某乙的身份证在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74的信用卡,后张某甲持该卡陆续进行透支。自2012年9月18日开始透支后,张某甲从未还款,截至2013年7月5日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39500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张某甲拒不还款,时间超过三个月,形成恶意透支。2015年8月19日,在石家庄市无极县西中郝庄村,被告人张某甲被石家庄市公安长安分局青园街派出所民警抓获。张某甲归案后,其亲属将其所欠款项全部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无异议,且有证人牛某、张某乙的证言,信用卡申领材料,消费明细,催收记录,报案材料,委托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有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系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且已将所欠款项全部还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于丽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晓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