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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执委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富阳恒煜电器五金厂与建德市梦蝶家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阳恒煜电器五金厂,建德市梦蝶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建执委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富阳恒煜电器五金厂法定代表人章仙洪,厂长。被执行人建德市梦蝶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玲,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富阳恒煜电器五金厂与被执行人建德市梦蝶家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富新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定作报酬人民币70090.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建德市梦蝶家纺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建德市梦蝶家纺有限公司自行处置其所有的位于建德市寿昌镇蒋家山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及半成品,处置价人民币95000元,用于支付职工工资。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建德市梦蝶家纺有限公司所有的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寿昌镇蒋家山的房地产,该房地产经三次拍卖均已流拍。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回告书,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建执委字第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