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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薛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4刑初30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某,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2010年1月2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10月4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受“张某某”(另案处理)雇佣,在大庆市红岗区杏六路的路边从一名男子(另案处理)手中接到一辆装载原油的跃进牌货车(车牌号:吉J×××××)后,驾驶该车前往齐齐哈尔市,途经让林路庆新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车内原油3.71吨被收缴并返还丢失单位。涉案原油价值人民币7560.8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物证有公安机关查获的原油;书证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火车票、黑龙江省收费公路通行费票据、扣押清单、价格证明、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被盗原油回收票据等;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明知原油系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非法拉运、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曾犯此罪被科以刑罚,再犯此罪,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涉案原油已被收缴并返还丢失单位,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4日起至2016年4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晨勇人民陪审员  韩晓晶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