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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新合作大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于世海劳动争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新合作大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世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301号原告:新疆新合作大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克峰,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丹,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世海,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新合作大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于世海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新合作大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退还原告5元。代理审判员  杨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