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陈洪润与苏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润,苏三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219号原告:陈洪润,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苏三荣,男,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润诉被告苏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润以与被告苏三荣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陈洪润负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干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