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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陈洪润与苏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润,苏三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219号原告:陈洪润,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苏三荣,男,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润诉被告苏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润以与被告苏三荣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陈洪润负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干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