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刑更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良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良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807号罪犯李良杰,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09)浙甬刑一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良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李良杰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作出(2009)浙刑三终字第3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2年08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6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良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良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良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李良杰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良杰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