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会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9号罪犯李会民,男,1976年2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许昌县人。2000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贩卖毒品罪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1年4月19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1)禹刑初字第66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会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26年7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1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李会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7月13日晚,李会民等四人预谋后,由其出资购买胶带、手机卡等作案工具,另三人在郏县以租车为由将李某某驾驶的轿车骗出,行至禹州市鸿畅镇路段时,持刀威胁李某某并将其捆绑,抢走现金1300余元及手机一部(价值492元),后将李某某丢弃于一小树林内驾车逃离,轿车及导航仪价值50420元。系共同犯罪,累犯。罪犯李会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于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8月各获得一次表扬;2014年1月、6月、11月各获得一次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会民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会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冯 进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