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2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朱得智、保长俊与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得智,保长俊,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95号原告朱得智,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乐都县雨润镇。原告保长俊,男,1982年4月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乐都县岗沟镇。被告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法定代表人孙存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得智、保长俊与被告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得智、保长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得智、保长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得智、保长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由原告朱得智、保长俊负担。审判员 马如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金风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